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居海,男,****年**月**日出生,住临汾市尧都区。
被执行人:刘世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居海与刘世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781民初1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刘世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世杰的银行存款1658800.00元(其中本金1640000.00元,执行费18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