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王立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执行人:牡丹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洲,男,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鸡冠商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立洲、牡丹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立洲、牡丹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立洲、牡丹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牡丹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X家园开发了三幢楼房,三幢楼房尚未竣工,未取得售楼许可证,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预查封被执行人王立洲、牡丹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在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X家园X座X单元X层X室,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77.33平方米;X层X室,建筑面积121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77.33平方米;X单元X层X室,建筑面积77.33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82.80平方米;X层X室,建筑面积77.33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82.80平方米;X层X室,建筑面积77.33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82.80平方米和X家园X座X、X、X号车库,建筑面积均为23.70平方米,上述房屋以实际面积为准。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文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