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叶城县零公里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予晗,女,锡伯族,****年**月**日出生,叶城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住叶城县。    

被执行人:孙大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去向不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大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新3126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大双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城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109.37元。    

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孙大双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均已查实,并委托了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管理部对被执行人孙大双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孙大双有银行存款9469.72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该笔款项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叶城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叶城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大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叶城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孙大双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37566.37元,已执行回案款9469.72元,尚有28096.65元案款未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孙大双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均已查实。我院积极采取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及处置,被执行人孙大双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叶城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大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6执4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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