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连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铁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连军与被执行人赵铁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281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铁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连军借款利息(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按2020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15.4%计算,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利息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铁云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连军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赵铁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赵铁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经财产查控,赵铁云名下无房屋、存款、股票、基金、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7日查明,赵铁云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正在执行,赵铁云系蛟河市乌林乡南岗子九年制学校教师,其名下工资账户被另案【(2019)吉0281执849号】冻结;其公积金账户被另案【(2020)吉0281执1466号】冻结。2021年4月3日,经张连军向本院申请,扣留并提取赵铁云在蛟河市乌林乡南岗子九年制学校年终奖金3546.32元并给付张连军。赵铁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向张连军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后,张连军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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