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昊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河北海岳(渤海新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杨广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昊梁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广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昊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杨广义所有的价值8162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36元,由申请人刘昊梁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庆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