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 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自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存正,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晨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王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晨报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可达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刘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