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玉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杞县。 被执行人:宗世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杞县。 被执行人:赵志伟,男,****年**月**日出生,住杞县(于堂前街)。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0221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宗世方名下位于开杞公路路北不动产一处(产权证号:00××12)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仁勋 审判员 苗 旺 审判员 李忠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苗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