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楚登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丁磊,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住河南省荥阳市。

审理经过

楚登科与丁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2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丁磊应于2021年5月10日前支付楚登科款项55776元。因丁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楚登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6月8日、6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累计缴纳保费5350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强制退保。

三、2021年6月21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荥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

2021年6月24日,前往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荥阳市房屋一套。

2021年6月28日,前往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轮候5),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到期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2021年8月5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2021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本案执行标的为56374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56374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房产为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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