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春净月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伟峰·东樾D6#楼103越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阳,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李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长春净月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健、李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长春净月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长春净月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