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锡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芳,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连中比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玫瑰街东段11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青青,法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中比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于收到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现本院已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收到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且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应当对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