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昕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夏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颐丰,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义德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环城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秋,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昕杰、胡夏茹因与被申请人武义德信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419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昕杰、胡夏茹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