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振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国,山东同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志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振鹏与被告王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振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振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608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徐振鹏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089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村居民,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9月18日,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总计83198元。期间陆续偿还部分借款,但至今仍有46089元未予偿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尽快还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无奈,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王志鹏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间,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进行借款,原告通过现金交付、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共计向被告个人及其指定账户出借款项83198元。截至本案庭审前,原告认可被告共计向原告偿还借款38109元,尚欠45089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支付宝转账记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原告徐振鹏与被告王志鹏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的权利。被告王志鹏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王志鹏自行承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剩余借款4508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利息部分,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08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振鹏欠款45089元及利息(以4508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被告王志鹏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徐振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元,由被告王志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