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某,

被告:孙某1

被告:孙某2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与被告孙某1、孙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被告孙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2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退还收取原告的彩礼108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孙某12019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原告向被告交付彩礼108000元,导致原告生活困难,至今负债累累。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于2020年10月9日经庆城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原告认为,二被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应将收取的彩礼退还。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1辩称:原告交付彩礼108000元属实,但当时是原告要求离婚的,而且其现在也没有经济能力退还彩礼。

被告孙某2未答辩。

经过庭审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对案件事实作如下认定:范某与孙某2之女孙某1于2018年底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以彩礼108000元订婚,2019年1月23日在庆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2月23日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闹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20年9月8日,范某向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10月9日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以(2020)甘1021民初195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范某与孙某1离婚。后原告以向二被告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2020)甘1021民初1950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范某与孙某1结婚时,孙某1、孙某2收取了范某彩礼108000元,所收取的彩礼数额较大。范某与孙某1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加之婚后未生育子女。现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1、孙某2返还全部彩礼108000元,应由孙某1、孙某2酌情返还3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孙某1、孙某2返还原告范某给付的彩礼35000元。

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860元,由被告孙某1、孙某2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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