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尹庭楼,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武鸣县,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庭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27日交付广东省东莞监狱执行,(调监有误)。(法院名称有误)于2008年12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期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法院名称有误)于2011年4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期一年五个月,(剥权有误)。(法院名称有误)于2013年8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期一年六个月,(剥权有误)。(法院名称有误)于2015年12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期一年九个月,(剥权有误)。(法院名称有误)于2018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期九个月,(剥权有误)。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21年4月19日以(2020)英狱减字第(746)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提出,罪犯尹庭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尹庭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尹庭楼的报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庭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8年2月起至2020年8月(改造表现有误),获共六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尹庭楼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尹庭楼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