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正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子芳路曾坑安置房南芳华庭A幢2号梯A301。
法定代表人:郑鸿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榕,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雄,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金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荣,福建安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正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金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正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榕,被上诉人黄金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正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判决,改判支持正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黄金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已发货板材价值为118,358.26元事实错误,黄金选发货的板材价值仅为85,219.57元,正森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多支付款项24,781元,且黄金选也明确表示因市场成本提高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一审认定板材价值系一审法官自行计算,计算结果并未经双方质证,因此该计算的板材价值不能作为判决依据。一审法院计算波导线板材价值方法存在严重错误,违背合同约定。首先,本案中已发货板材波导线是成品的价格,波导线分160、240等不同宽度,并按长度米为单位计算成品价格,已经包含了粘接加工费,这个在双方认可预算表里明确约定,不能另外计算波导线粘接加工费。同时黄金选已发货板材并不需要现场二次加工,而一审判决认为需要现场加工,该事实认定也是错误的,因此不能另外计算波导线的加工费。其次,波导线是约定按米计算价格,也就是正森公司一审提交的结算单里的条子直计算方法,但一审法院按黄金选的算法将波导线拆分成板材按面积计算,该算法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约定,不能作为板材波导线部分的价值依据。一审判决里说双方同意波导线板材按面积计算,但正森公司并未同意按面积计算波导线,始终坚持按米来计算波导线。再者,一审判决是以预算里的线条粘接价格来计算波导线粘接费,该计算方法是完全错误的。预算表里的线条粘接价格仅只是墙面上板材的粘接费用,而并非是波导线的粘接费,波导线在预算表里也没有价格,所以不能将该价格用于计算波导线,波导线也无需另外计算粘接费用。因波导线的板材是按成品价计算,不能拆分计算,所以正森公司对判决书中板材价值认定中的(三)、(四)、(五)中的板材数量均有异议,应当按照发货清单中扣去波导线部分数量计算普通板材价格(详见正森公司一审提交的结算单)。正森公司没有收到火龙工艺板材上的板材,该部分应不予计算。黄金选提供的5楼地面板材和1楼的部分板材存在色差、裂痕等严重质量问题,该事实证据正森公司已经进行公证保存,正森公司有权要求黄金选将该部分板材货款予以扣除。双方约定同意板材款按优惠0.958来进行计算,但一审判决认定价值并未进行优惠降点,也是不符合事实。本案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是黄金选因市场成本提高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自身违约导致,而并非是黄金选所述正森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板材货款。正森公司因黄金选在录音中明确表示市场成本过高不愿继续履行,这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额外支付的货款,支付违约金63万元。即使板材已经供应超过10万元,黄金选在正森公司起诉前也从未与正森公司计算过已发货板材的货款,也未向正森公司发出过要求补付货款的通知,正森公司也并不清楚黄金选已供板材是否已经达到10万元,不能以现在庭审查明板材数额来认定付款义务在当时就已经成立,进而认定正森公司违约,因此也不存在正森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违约事实,黄金选无权要求正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黄金选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黄金选交付正森公司石材价值达到118358.11元,事实清楚。一审法院根据正森公司与黄金选共同确认的供应石材名称、单价对石材的加工板材价值进行计算,理据充分。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存在任何瑕疵。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涉及的加装钢筋、波导线粘接、切角尚需另行计算价格认定,理据充分。首先,正森公司与黄金选之间承揽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交易习惯进行确定。正森公司与黄金选对加装钢筋、波导线粘接、切角是否需另行计算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各自主张,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认定正森公司与黄金选之间承揽合同的价款应当按照交易习惯进行确定正确;其次,双方均对《装饰工程预算表》记载的合同单价没有异议,而《装饰工程预算表》记载一层至五层地面部分有“切角2.93元/个、加筋4.40元/米、线条粘接6.18元/米”等不同规格、单价的内容,由此印证石材除了计算成品石材价格外,还需另外计算加装钢筋、波导线粘接、切角的二次加工费用;第三,正森公司员工郑宗鑫、黄志忠签字确认的《发货清单》《火龙工艺石材生产清单》上有“波打线粘接、加筋1条、对切三角、按图切角”等加工方式、数量的记载,正森公司在本案诉讼之前对上述记载从未提出异议,亦足以印证加装钢筋、波导线粘接、切角等二次加工需要另行计算价格;第四,根据《装饰工程预算表》记载,石材波导线是按米计算价格,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正森公司与黄金选均是按平方计算价格,双方均认可黑金花单价为124.28元/㎡、橙皮红单价为186.81元/㎡、金玉兰单价为220.01元/㎡,根据水头当地石材市场价格,上述价格应为石材价格,不包含加装钢筋、波导线粘接、切角等二次加工工序价格;第五,根据水头当地石材市场的交易习惯,波导线加装钢筋、粘接、切角是需要另行计算价格的;一审法院根据《装饰工程预算表》中“线条粘接单价6.18元/M、地面石材加筋单价4.40元/M”等相关记载内容确认单价,并根据正森公司现场经理郑宗鑫签字确认的《发货清单》上记载的数量作为核定货款金额,客观公正。黄金选交付正森公司《Autodesk教育版产品制作》图纸、《火龙工艺石材生产清单》载明的石材,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已经被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46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正森公司主张没有收到《火龙工艺石材生产清单》载明的石材,没有事实。正森公司主张黄金选提供的5楼地面板材和1楼的部分板材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事实,且已经被前述判决否定。正森公司未能按照《板材供应合同》约定支付黄金选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客观公正。黄金选交付给正森公司货物已经达到10万元以上,正森公司经黄金选多次催讨,甚至因黄金选向正森公司催讨加工货款,双方在彩弧旧厂发生纠纷报警后,正森公司仍未能按照《板材供应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支付黄金选加工货款,根据《板材供应合同》的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需方向供方支付10万元作为订金,材料款支付时间:货款达到十万到齐现场,一星期内支付工程款的70%,安装完付至工程款的90%,剩余10%工程款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后壹个月内无息支付完毕;在供货期间,如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已供货物所有权归供方;供方有权随时停止供货并对已供货物进行退清场,同时终止合同;如供方未能按照需方要求供货,需方有权终止合同,不给予结算。”约定,黄金选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板材供应合同》,合同解除系因正森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按照《板材供应合同》“四、违约责任:合同签后,如有一方违约,需支付总材料款违约金30%,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之条款执行;供方如果不能按照需方的时间进行板材供应,超出一天支付总材料款违约金10%,需方如果不能按照合同及时支付供方的的材料款,超出一天支付总材料款违约金10%。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合同之条款。”的约定,正森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正森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正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黄金选返还正森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24,781元;2、黄金选支付正森公司违约金6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黄金选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黄金选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正森公司支付黄金选承揽款34,858.8元;2、正森公司支付黄金选违约金63万元;3、本案反诉诉讼费用由正森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认定事实:2017年5月19日,黄金选(供方)与正森公司(需方)签订《板材供应合同》,约定黄金选按图纸清单上的板材材料提供给正森公司,工程名称为七彩狐库玉庄园,工程地址为晋江市英林镇高湖村,工程按照现场实际工程量方式进行,单价以甲方签订的清单为准,合同价210万(包含阳光城翡丽湾2期3602别墅石材加工,包含水刀拼花),实际厚度、板材品种品质以现做的样板为准、和图纸及清单为标准(不包括玉石)。合同签订后需方向供方支付10万元作为订金,承揽款支付时间:货款达到十万到齐现场,一星期内支付工程款的70%,安装完付至工程款的90%,剩余10%工程款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完毕。在供货期间,如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已供货物所有权归供方;供方有权随时停止供货并对已供货物进行退清场,同时终止合同,如供方未能按需方要求供货,需方有权终止合同,不给予结算。合同签订后,如有一方违约,需支付总承揽款违约金30%,在合同有效期内,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之条款执行,供方如果不能按照需方的时间进行板材的供应,超出一天支付总承揽款违约金10%,需方如果不能按照合同及时支付供方的承揽款,超出一天支付总承揽款违约金10%。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合同之条款等。正森公司发送一份案涉工程的《装饰工程预算表》(报价2,192,420元)给黄金选。合同签订后,黄金选合计提供了6批次的石材及一楼水刀、五水刀项目的部分石材,正森公司的现场经理郑宗鑫在黄金选制作的《发货清单》(合计五份)上签收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正森公司的黄志忠还签收、确认黄金选供货的六张《由Autodesk教育版产品制作》图纸(一楼水刀、五楼水刀)和一张《火龙工艺石材生产清单》上相应的石材。事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无果,正森公司于2018年1月5日提起民事诉讼,黄金选提出反诉,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8)闽058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正森公司与黄金选于2017年5月19日签订的《板材供应合同》。正森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闽05民终461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金选分别于2016年9月21日、2017年5月19日、2017年9月7日收到正森公司的工作人员郑少鹏支付的1万元、9万元、1万元,合计11万元。因本案诉讼,就其各自主张的石材品种、数量、单价、金额,黄金选制作《火龙工艺石材结算清单》一份,正森公司制作《结算单》一份。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货款和违约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于《板材供应合同》的签订、正森公司已支付货款110,000元、双方均同意解除案涉承揽合同等基本事实没有争议,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板材供应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案涉承揽合同的解除原因?二、黄金选交付案涉石材的货款为多少?三、正森公司主张黄金选返还货款24,781元、支付违约金63万元应否支持?四、黄金选主张正森公司继续支付承揽款34,858.8元、支付违约金63万元应否支持?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58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就案涉合同的解除的原因已作出了相应认定,就上述问题本案不再作阐述。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黄金选交付的案涉石材货款为多少的问题。案涉合同涉及的加装钢筋、粘接、切角尚需另行计算价格,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正森公司与黄金选对加装钢筋、粘接、切角是否尚需另行计算价格各执一词,而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庭审中双方对于价格亦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正森公司与黄金选之间承揽合同的价款应当按照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其次,依据《板材供应合同》约定,单价以甲方签订的清单为准,正森公司亦提供给黄正森《装饰工程预算表》,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以《装饰工程预算表》的记载来确定案涉合同的单价,《装饰工程预算表》一层至五层地面部分有“切角2.93元/个、加筋4.40元/米、线条粘接6.18元/米”等不同规格、不同单价的记载,由此可证实除计算成品石材价格外,还需另外计算加钢筋、粘接、切角二次加工费用;第三,正森公司郑宗鑫、黄志忠签字确认的《发货清单》《火龙工艺石材生产清单》上有“波打线粘接、加筋1条、对切三角、按图切角”等加工方式、数量的记载,正森公司在诉讼之前对上述记载从未提出异议,足以印证加钢筋、粘接、切角等二次加工需要另行计算价格;第四,根据《装饰工程预算表》记载,地面石材波导线是按米计算价格,但在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正森公司、黄金选均是按平方计算价格,双方均认可黑金花单价为124.28元/㎡、橙皮红单价为186.81元/㎡、金玉兰单价为220.01元/㎡,参考当地石材市场价格,上述价格应为石材价格,尚不足以覆盖涵括加钢筋、粘接、切角二次加工工序价格。第五,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黄正森尚需组织工人进行现场粘接、切角等,在没有明确约定价格的情形下,根据当地石材市场的交易习惯,波导线加钢筋、粘接、切角是需要另行计算价格的。正森公司、黄金选一致认可,若需单独计费,则切角单价为3.09元/个,黄金选主张加钢筋单价为4.4元/M、粘接单价为10元/M,正森公司主张加钢筋单价为4.25元/M、无须计算粘接费用。正森公司、黄金选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就其单价进行约定,故法院认为应根据《装饰工程预算表》中“线条粘接单价6.18元/M地面石材加筋单价4.4元/M”的记载确认其单价。正森公司不认可《送货清单》下部关于加钢筋、波打线粘接、对切三角、平板切角数量的记载,但其又未能提供其收到货物确切的数量,正森公司现场经理郑宗鑫又在相应的《送货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以《送货清单》上记载的数量作为核定货款金额的依据。黄金选交付的石材品种为黑金花、橙皮红、金玉兰、青玉四种,施工位置分别为:①4F、5F卧室、衣帽间地面波导线铺设;②3F卧室、2F客卧、1F保姆房地面波导线铺设;③1F地面部分石材、地面波导线铺设;④1FA地面、B地面、C地面、E立面部分石材、波导线铺设;⑤5F次卧走道、5FA地面、5FB立面、5FC地面波导线铺设;⑥2017年9月1日《火龙工艺石材生产清单》载明石材;⑦一楼水刀拼花;⑧五楼水刀拼花。具体的数量、金额逐项认定如下:(一)4F、5F卧室、衣帽间地面波导线:正森公司现场经理郑宗鑫于2017年6月4日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货物,经核算,黑金花石材为26.91㎡,价格为3,344.4元(26.91㎡×124.28元/㎡);橙皮红石材为11.42㎡,价格为2,133.4元(11.42㎡×186.81元/㎡),合计为5,477.8元。黄金选主张该部分施工还有加钢筋、线条粘接、切角费用,实际施工中确需二次加工,但黄金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金额,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二)3F卧室、2F客卧、1F保姆房地面波导线:正森公司现场经理郑宗鑫于2017年6月13日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货物,经核算,黑金花石材为28.44㎡,价格为3,534.5元(28.44㎡×124.28元/㎡);橙皮红石材为14.75㎡,价格为2,755.4元(14.75㎡×186.81元/㎡),合计为6,289.9元。黄金选主张该部分施工还有加钢筋、线条粘接、切角费用,实际施工中确需二次加工,但黄金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金额,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三)1F地面部分石材、地面波导线:正森公司现场经理郑宗鑫于2017年6月30日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货物,经核算,金玉兰石材为54.43㎡,价格为11,975.1元(54.43㎡×220.01元/㎡);青玉石材为0.22㎡,价格为158.1元(0.22㎡×718.69元/㎡);黑金花石材为18.63㎡,价格为2,315.3元(18.63㎡×124.28元/㎡);橙皮红石材为19.68㎡,价格为3,676.4元(19.68㎡×186.81元/㎡)。在该份《送货清单》下部尚有“加钢筋114.74M波打线粘接1,022.85M切角92个对切三角236个平板切角1986个”的记载,故波导线加钢筋价格为504.86元(114.74M×4.4元/M);波打线粘接为6,321.2(1,022.85M×6.18元/M);波导线切角为7,150.3元(2,314个×3.09元/个)。该批供货合计32,101.26元。(四)1FA地面、B地面、C地面、E立面部分波导线:正森公司现场经理郑宗鑫于2017年7月3日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货物,经核算,金玉兰石材为44.97㎡,价格为9,893.85元(44.97㎡×220.01元/㎡);青玉石材为0.46㎡,价格为330.6元(0.46㎡×718.69元/㎡);黑金花石材为7.41㎡,价格为920.91元(7.41㎡×124.28元/㎡);橙皮红石材为31.49㎡,价格为5,882.65元(31.49㎡×186.81元/㎡)。在该份《送货清单》下部尚有“波打线粘接1465.5M对切三角375个加钢筋697.3M平板切角1,960个”的记载,故波导线加钢筋价格为3,068.12元(697.3M×4.4元/M);波打线粘接为9,056.79(1,465.5M×6.18元/M);波导线切角为7,215.15元(2,335个×3.09元/个)。该批供货合计36,368.06元。(五)5F次卧走道、5FA地面、5FB立面、5FC地面波导线:正森公司现场经理郑宗鑫于2017年7月27日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货物,正森公司认可黄金选主张的金玉兰石材供应37.75㎡,价格为8,305.4元(37.75㎡×220.01元/㎡),认可黄金选主张的地面石材水刀拼花21.05㎡,及505.63元/㎡的单价,价格为10,643.5元(21.05㎡×505.63元/㎡);经核算,黑金花石材为7.87㎡、橙皮红石材为16.54㎡,黄金选主张黑金花石材为6.35㎡、橙皮红石材为14.69㎡,应按黄金选主张的平方数核算价格,则黑金花石材价格为789.2元(6.35㎡×124.28元/㎡);橙皮红石材价格为2,744.2元(14.69㎡×186.81元/㎡)。在该份《送货清单》下部尚有“加钢筋137.85M对切三角66个平板切角675个波打线粘接247M”的记载,故波导线加钢筋价格为606.54元(137.85M×4.4元/M);波打线粘接为1,526.46(247M×6.18元/M);波导线切角为2,289.69元(741个×3.09元/个)。该批供货合计26904.99元。(六)2017年9月1日《火龙工艺石材生产清单》载明石材:正森公司黄志忠签字确认,黑金花石材价格为36元(0.29㎡×124.28元/㎡);橙皮红石材价格为140.1元(0.75㎡×186.81元/㎡);金玉兰石材价格为257.4元(1.17㎡×220.01元/㎡)。在该份《送货清单》下部尚有“加钢筋3.59M对切三角10个按图切角38个波打线粘接3.59M”的记载,故波导线加钢筋价格为15.8元(3.59M×4.4元/M);波打线粘接为22.2元(3.59M×6.18元/M);波导线切角为148.3元(48个×3.09元/个)。该批供货合计619.8元。(七)一楼水刀拼花:正森公司的黄志忠于2017年9月14日在图纸上签字确认。正森公司、黄金选一致认可水刀拼花单价为725.63元/㎡、水刀割弧单价为9.26元/M,对该部分施工拼花面积为1.85㎡、水刀割弧为324.6M也予以确认,则水刀拼花的价格为1,342.42元(1.85㎡×725.63元/㎡);水刀割弧的价格为3,005.8元(324.6M×9.26元/M)。黄金选主张其提供金玉兰石材为11.31㎡、黑金花石材为3.59㎡、橙皮红石材为5.95㎡,正森公司称实际提供的金玉兰石材为8.44㎡、黑金花石材为3.59㎡、橙皮红石材为5.95㎡,黄金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提供金玉兰石材的具体金额,故应就低采信正森公司主张的金玉兰石材为8.44㎡。则,黑金花石材价格为446.2元(3.59㎡×124.28元/㎡);橙皮红石材价格为1,111.5元(5.95㎡×186.81元/㎡);金玉兰石材价格为1,856.88元(8.44㎡×220.01元/㎡)。该批供货合计7,762.8元。黄金选主张该部分施工还有线条、切角费用,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八)五楼水刀拼花:正森公司的黄志忠在图纸上签字确认。正森公司、黄金选一致认可该部分的施工数量及单价金额。则水刀拼花的价格为1,356.93元(1.87㎡×725.63元/㎡);水刀割弧的价格为805.16元(86.95M×9.26元/M);黑金花石材价格为118.1元(0.95㎡×124.28元/㎡);橙皮红石材价格为166.26元(0.89㎡×186.81元/㎡);金玉兰石材价格为387.2元(1.76㎡×220.01元/㎡)。该批供货合计2,833.65元。综上,黄金选合计供应给正森公司石材(包含二次加工费)合计118,358.26元(5,477.8元+6,289.9元+32,101.26元+36,368.06元+26,904.99元+619.8元+7,762.8元+2,833.65元)。三、关于违约及违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板材供应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需方(正森公司)向供方(黄金选)支付10万元作为订金,承揽款支付时间:货款达到十万到齐现场,一星期内支付工程款的70%,安装完付至工程款的90%,剩余10%工程款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完毕。……如有一方违约,需支付总承揽款违约金30%。黄金选已交付的板材货款金额为118,358.26元,已按《板材供应合同》约定供应了相应的货物,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反之,正森公司则负有在一星期内支付工程款的70%给黄金选的义务,但正森公司未能在《板材供应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货款,且经黄金选催讨后仍未能支付,显属违约,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板材供应合同》约定“如有一方违约,需支付总承揽款违约金30%”,又约定“需方如果不能按照合同及时支付供方的承揽款,超出一天支付总承揽款违约金10%”。但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应以补偿为主,处罚为辅。黄金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数额,综合考虑黄金选实际损失客观存在,在兼顾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的情况下,法院酌定本案违约金按200,000元计付为妥。另,案涉承揽合同经法院判决解除,黄金选已供应承揽款合计118,358.26元,正森公司已支付承揽款110,000元(包括订金),则正森公司尚需继续履行支付承揽款8,358.26元给黄金选的义务。四、关于本诉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评判,综合上述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正森公司以黄金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致案涉承揽合同解除,并要求黄金选返还承揽款、支付违约金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正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黄金选承揽款8,358.26元;二、正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黄金选违约金200,000元;三、驳回正森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黄金选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34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5,174元,由正森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24.5元,由正森公司负担2,300元,由黄金选负担2,924.5元。
二审期间,除正森公司主张《火龙工艺石材生产清单》上的相应石材其没有收到外,与黄金选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争议:1、正森公司已经收到黄金选交付石材的价款多少;2、《板材供应合同》解除的原因以及由谁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黄金选向正森公司交付了《火龙工艺石材生产清单》上的货物,现正森公司主张没有收到该货物,与生效判决认定矛盾,不能成立。关于正森公司已经收到黄金选交付石材的价款问题,正森公司上诉主要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三)1F地面部分石材、地面波导线,(四)1FA地面、B地面、C地面、E立面部分波导线,(五)5F次卧走道、5FA立面、5FC地面波导线的价款,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三)1F地面部分石材、地面波导线:该《发货清单》同时记载“加钢筋114.74m波打线粘接1,022.85m切角92个.对切三角236个平板切角1,986个”,结合黄金选提供给正森公司的报价即《装饰工程预算表》载明的“加筋”“切角”“粘接”等对应的单价,一审法院认定波导线加钢筋、波打线粘接、波导线切角应计算价款,即应按照《发货清单》载明的数量乘以《装饰工程预算表》载明的单价,并无不当。(四)1FA地面、B地面、C地面、E立面部分波导线:该部分对应的是2017年7月3日《发货清单》,同样记载“波打线粘接1,465.5m对切三角375个加钢筋697.3m平板切角1960个”,一审法院据此计算相应的价款并无不当。(五)5F次卧走道、5FA立面、5FC地面波导线:该部分对应的是2017年7月27日《发货清单》,同样记载“加钢筋137.85m,对切三角66个,平板切角675个,拨(波)打线粘接247m”,一审法院据此计算相应的价款并无不当。正森公司上诉主张价款应扣除波导线加钢筋、粘接、切角等价款,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正森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同意按优惠0.958计算板材价款,缺乏依据;正森公司另上诉主张黄金选提供的板材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提供的照片无法证实是否为黄金选提供的板材以及板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正森公司合计应支付黄金选价款(包括二次加工费)118,358.26元并无不当。关于《板材供应合同》解除的原因以及由谁承担责任问题,根据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认定,正森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黄金选于2017年5月19日签订的《板材供应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但对谁违约问题,法院认为已交付石材价款金额影响到违约责任的认定,故在该案中不作处理。《板材供应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签订后需方向供方支付10万元作为订金”,按一审查明事实,正森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21日和2017年5月19日支付给黄金选1万元和9万元,可以作为订金。该条款同时约定:“货款达到十万到齐现场,一星期内支付工程款的70%,安装完毕付至工程款的90%,剩余10%工程款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后壹个月内无息支付完毕。”由于正森公司与黄金选未约定订金的用途,包括合同履行中是否可以抵作货款。另一方面,《发货清单》上只有品名、规格、数量,没有价款,另外记载的波打线粘接、对切三角、加钢筋、平板切角也只有数量,也没有价款,又无证据表明黄金选要求正森公司结算或者付款,并且其仍于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14日继续向正森公司供应货物。基于上述原因,不宜认定正森公司存在违反双方约定付款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正森公司有故意违约行为。正森公司提供其法定代表人郑鸿彬与黄金选通话录音中,黄金选虽然提到市场材料比较贵,但并未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正森公司上诉主张黄金选违约,亦不能成立。之后正森公司与黄金选产生纠纷,正森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板材供应合同》,诉讼中,黄金选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合同,综合本案事实,本院认定《板材供应合同》解除是双方一致同意的,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正森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相应支持。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驳回黄金选的一审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8元,由福建正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48元,黄金选负担2,000元。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0,3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74元,由福建正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5,224.5元,由福建正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4.5元,黄金选负担5,000元。对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福建正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金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本院与一审法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