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邵文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博州保险公司对面羊场家属院20号楼*室。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丰与被执行人邵文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701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22175元,已执行573.6元,未执行标的额21601.4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日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邵文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2021年7月4日、2021年8月7日、2021年9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邵文宾银行账户、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邵文宾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扣划;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不动产;2021年9月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对被执行人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查到财产线索。通过以上财产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邵文宾有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人高丰申请将被执行人邵文宾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邵文宾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强制措施。2021年9月15日,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高丰,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及享有的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回执,房产、不动产、车辆查询回执及其他财产调查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丰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邵文宾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高丰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701执7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道·朱力加尼丁 审判员 帕木 审判员 刘美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