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乐联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兴丰。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毅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4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杨毅上诉称,本案争议标的是案涉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反正上诉人加盟费,而不是交付不动产,故房屋所在地不是合同履行地;本案本质上属于确认之诉,依法应由被告住所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上海乐联日用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争议标的并非交付不动产,不能认定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争议标的并非合同中的具体义务,而是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故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案涉合同中如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的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加盟协议书》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浙江省乐清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46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