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成都欣瑞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同济大道80号盛华企业园8103号。
法定代表人:黄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杰,四川西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云飞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单元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寒,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成都欣瑞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云飞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犀浦中街分理处的银行存款(账号:02×××41),冻结限额为205186.8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此保全申请在价值205186.8元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欣瑞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云飞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犀浦中街分理处的银行存款(账号:02×××41),冻结限额为205186.8元。
案件申请费1,546元,由申请人成都欣瑞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