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高成孝五金门市,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镇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02MA70C8J830。
经营者:高成孝。
原告:高成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榆阳区,个体工商户,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803282733。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政委,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
被告:薛大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现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32032XXXX201206917。
审理经过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高成孝五金门市、高成孝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薛大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高成孝五金门市、高成孝于2021年5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薛大庆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高成孝五金门市、高成孝申请撤回对被告薛大庆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高成孝五金门市、高成孝撤回对被告薛大庆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