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住宁夏隆德县。现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柳某某,男,汉族,现年42岁,居民,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柳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被告柳某某已经付清原告赵文科运费。故原告赵某某对被告柳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海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