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随州市曾都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刑诉(202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军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6年,被告人龚军经人介绍,接触并加入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并加入其中多个微信群,后成为“马铃薯项目”、“民联”、“蓝图基金会项目”等多个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微信群的管理者和报单员。在民族资产解冻类“马铃薯”项目中,龚军受上线林某(另案处理)的指使,在“马铃薯项目”的多个微信群中负责汇总湖北省各地、市、州会员缴纳的“投资”费用、填写会员个人信息以及转发上线林某、姜海(另案处理)等人下发的虚假宣传信息等。以虚构事实、伪造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并以每单收取0.1-0.2元手续费的方式非法获利。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龚军在截留自己所得报单费用后,将骗取的财物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37笔汇入林某账户,金额共计人民币266086元。
2019年5月22日15时许,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民警在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中兴大道48号龚军家中将被告人龚军抓获。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龚军的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同案人林某于2020年10月29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人民币3034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看守所出所登记、关于对龚军涉嫌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诈骗案件的建议、龚军及上游犯罪人员关系图、关于对龚军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立案侦查的建议及示意图、关于严厉打击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代理人员开展侦控经营的通知》、广西百色市公安局《案件说明》、孙丽爱心基金会团队管理人员的说明、《民族资产解冻》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银行交易记录、银行流水汇总图、手机截图、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账户分析报告、马铃薯项目随州名单等书证;2、证人林某、陈某、周某1、曹某、周某2、高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等人的陈述;4、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5、被告人龚军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虚构真相,参与“民族资产解冻项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部分退赃,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龚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