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某1,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李某2,山西雷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段某2,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田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1与被告段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李某2,被告段某2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段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4月至2020年12月底赡养费47947.8元、医疗费6891.55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21年起,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101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自2021年起所产生的医疗费与护理费等费用;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前妻共育二子,长子段某2已成家,次子跟随其母亲生活,正在上大学。原告于2016年4月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因原告身患心脏病、糖尿病、脑梗等多种疾病,其身体状况已不允许其从事劳动工作,而且经常性住院治疗,需要长期服药,大量医疗费的花费导致其生活困顿。这种情况下原告还有其95岁高龄的父亲需要照料,因生活需求原告也产生了许多外债。目前原告已无法维持其各种生活费用及后续医疗费、护理费用等开支。原告将被告抚育成人,助其成家立业。依据《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但被告对于原告的赡养问题置之不理,也未曾主动关心、照顾原告,置血缘情亲于不顾。现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段某2辩称,一、答辩人始终在尽赡养义务,从来没有弃老人于不顾,之前,答辩人经济状况较好时,被答辩人的生病住院都是答辩人进行陪护,并且尽最大努力帮助被答辩人支付医疗费,在被答辩人过生日或者有任何需要时,都是第一时间到场和提供帮助,答辩人的行为完全已经尽到了对被答辩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根本不存在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称的答辩人不赡养的行为。二、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以看出,首先,法律规定老年人向子女主张赡养费和经济上的供养,前提条件老年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是生活困难的,而子女赡养的方式有三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一直以来答辩人都是这样做的,后来经营上的失利和因为疫情的影响,答辩人的经济状况直线下降,债台高筑,对老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实在是有心无力,还有11岁的孩子需要各种费用,现在自己的温饱都成问题,每月基本挣得不固定的一点点钱都是在偿还高额的债务利息,被答辩人却在枉顾事实,否认答辩人已经履行过的赡养义务,起诉要求支付高达几万元的赡养费。其次,反观被答辩人作为退休工人,每月拥有4000余元的退休工资,而且还有报销比例非常高的医疗保险,不是法律规定的存在生活上的困难和缺乏挣钱的能力,要知道太原市的最低工资标准1700左右,被答辩人的退休工资完全超出的最低工资的两倍左右,看病国家医保又可以报销,而且有房有车,根本不存在经济上的困难。三、虽说被答辩人还有自己其他的子女和继子女,但答辩人从来没有推脱一个做儿子的义务,处处都是想去和被答辩人化解矛盾,尽心尽力的给予生活上最好的帮助,现在自己处在最危难的时候,真真切切是连基本的吃饭都是问题,大多数时候都是以泡面果腹,偷偷的背后流眼泪。答辩人理解被答辩人的心情,但是也请被答辩人理解答辩人中年人的危机,答辩人是被答辩人亲生孩子,如果被答辩人真的是到了真正的生活困难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地步,答辩人就是放弃一切也会给被答辩人倾尽所有。所以在被答辩人能够正常生活的时候,不要随意听信别人的挑唆,在答辩人最困难的时候在加上“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被答辩人也年轻过,也有过创业,请不要在答辩人最需要亲情温暖的时候,来伤害最亲的感情。综上,答辩人从来没有拒绝赡养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不能以经济上暂时不能提供帮助,就说答辩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答辩人不管有没有能力,都是要尽最大努力尽赡养义务,只是由于对外债务过多,一时无法还清,暂时无法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但是基于被答辩人现在拥有退休工资、有医保、有房子、有车子,也没有生活困难,请您体谅被答辩人的苦衷与困难,暂时无法提供提高您生活水平的经济帮助,也请法庭公正审判。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前妻共育二子,被告为其长子,现已成家,次子跟随其母亲生活,正在上大学。原告于2016年4月办理退休,现独自生活,身患疾病,每月退休工资为3374元。因被告的父母离异,原告与被告之间存有隔阂,双方均认可2019年前原告遇事会联系被告,被告均给予经济及行为上的扶助。在2019年后,因事心存芥蒂,原告二次住院未通知被告,被告也未主动打电话关心询问。现被告因疫情影响,经营失利,负有外债。

另查明,经本院(2020)晋0107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对原告没有不尽赡养义务。

上述事实有山西中西医结合医院病历记录及出院证、住院收费票据、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村水木清华小区物业部出具的证明、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寒泉社区居委县出具的证明、信用卡账单、花呗逾期提醒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且身患疾病,被告作为原告的成年子女,应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在生活、物质及精神等方面给予原告应有的照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2021年起每月的赡养费2101元,因原告有收入来源,被告负有外债,考虑被告的实际生活情况,酌情认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4月至2020年12月底赡养费47947.8元、医疗费6891.55元,经本院生效判决认定被告没有不尽赡养义务,故关于赡养费47947.8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费6891.55元,未提供债务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原告自2021年起所产生的医疗费与护理费等费用,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尚未发生,待发生后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段某2于2021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段某1赡养费500元。

二、驳回原告段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段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俊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倩文

书记员 郭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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