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存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执行人:曹江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1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江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曹江辉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