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申请执行人:牛文功,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李树亮,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9××××××××,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城郊乡高庄行政村李国刘村。;刘新营,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4××××××××,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五里口乡刘店行政村刘店村17号。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牛文功与李树亮、刘新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