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王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男,****年**月**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曾强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强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阳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原告邵阳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红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黄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