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赖龙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李永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赖龙秀诉被告李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龙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赖龙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担此款自立案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被告李永福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被告2万元,同时被告写下借条壹张,并签名盖手印确认,言明于2019年年底归还,可被告言而无信,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李永福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3日,被告李永福向原告赖龙秀借款20000元,还款期为2019年12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引起本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有借条为证,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立案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永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赖龙秀借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赖龙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永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