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法定代表人:贺青松,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罗望玖,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望玖(公民身份号码×××)名下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账号:×××)金额5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避免裁判文书生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因此不要求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罗望玖名下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账号:×××)金额5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5日-2022年6月24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哈勒木拉提马合鲁普
裁判日期 二 ○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萨勒塔娜 提吾哈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