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7007585116130。
法定代表人:张羽,系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鸿雁五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北段175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700733017862Q。
法定代表人:周中源。
被执行人:铜陵市天天新电器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星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7647901273715。
法定代表人:吴斌。
被执行人:周中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埔区。
被执行人:傅秀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埔区。
被执行人:殷大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吴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鸿雁五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天天新电器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周中源、傅秀珍、殷大鹏、吴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17502.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铜陵鸿雁五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天天新电器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周中源、傅秀珍、殷大鹏、吴斌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和工商总局等信息。已对被执行人铜陵鸿雁五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天天新电器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周中源、傅秀珍、殷大鹏、吴斌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金额冻结,后依法进行了扣划,对被执行人周中源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现人民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调查和执行行为均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铜陵鸿雁五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天天新电器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周中源、傅秀珍、殷大鹏、吴斌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常乃贵
审判员 陈应明
审判员 林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阮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