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杨林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系杨林江之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杨利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杨林江与被告杨利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江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林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杨林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林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施辰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杨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