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战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新疆六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杜雪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战友与被告杜雪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战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雪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战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499,470元及利息74,920.50元(2018年9月25日至2021年3月25日,499,470元×6%÷12×30个月=74,920.50元),两项合计:574,390.5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水泥,被告支付了部分水泥款,剩余499,470元未付。经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于2017年9月2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一个月付清,但至今未付。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杜雪岭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杜雪岭陆续从原告王战友处购买水泥,支付了部分水泥款,剩余499,470元未付。被告于2017年9月2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一个月内付清,但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战友与被告杜雪岭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王战友根据被告杜雪岭出具的欠条要求其支付水泥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雪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杜雪岭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战友水泥款574,390.50元(本金499,470元,利息74,92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3.90元,减半收取计4,771.95元,由被告杜雪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谷红云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张 波 书  记  员   汤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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