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为民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 被执行人:黄永利,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被执行人:麻艳平,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永利、麻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永利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账户,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黄永利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10081EL6007666保险账户强制退保后金额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 洁 审判员 千 磐 审判员 王兴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战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