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人。 被告:冯×,方山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贺×与被告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成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若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