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尹履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鹏,济南天桥厚德方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梦雨,济南天桥厚德方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文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于健与被告尹履慧、王文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健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健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于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左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娱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