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县XX镇XXX街XX号。
被申请人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X镇XXX村二组。
审理经过 申请人XXX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用彩礼礼金购买的陕A78BL9号迈腾小车一辆。申请人XXX提供50000元担保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返还彩礼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XXX在提起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XXX名下的陕A78BL9号小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庆侠
审 判 员 张艳君
审 判 员 米展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代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