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明霞,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28号。 负责人:江希才,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祥,该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军,该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明霞与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明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并退还之前支付的代理费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到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货币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保留追究浦西法律服务所的一切权利。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份浦西法律服务所里边的法律工作者马建军以律师自称,用律师的身份接待了原告,签订合同时刻意隐瞒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之间的区别,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原告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在代理案件期间,马建军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上签署的相关职责、义务,各种夸大其词、误导信息、大包大揽、坑蒙拐骗、推卸责任,故特此向你院提起诉讼,依法返还之前支付的3000元费用及其相关利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本案中当事人的争议已经本院(2021)苏0706民初5435号案件(以下简称前诉)的生效判决确定。主要理由: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前诉中原告为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被告为张明霞;后诉中原告为张明霞,被告为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诉讼标的是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本案中,前后诉均是基于原被告于2019年9月8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前后诉均为同一诉讼标的。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前诉中,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要求张明霞支付所欠代理费4000元及利息;后诉中张明霞要求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返还已支付的代理费3000元,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张明霞应向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给付代理费4000元及利息的裁判结果。综上所述,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情形,应予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明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张明霞已预交),依法退还张明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孟善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壤 书 记 员 李小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