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变更保全申请人:陈朋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兴隆镇星火街新鑫社区*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武、刘海涛,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荆州市顺畅砂石料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荆州港五码头。 法定代表人:金慧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曾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朋朋与被申请人荆州市顺畅砂石料销售有限公司、曾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朋朋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做出(2020)鄂0683民初1233号保全裁定。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WUHQ55Z0120Q000008Y)作为等值担保财产,申请将(2020)鄂0683民初1233号保全裁定中的担保物由鄂F×××××小型越野客车变更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WUHQ55Z0120Q000008Y)。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朋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陈朋朋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小型越野客车的处分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保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襄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