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海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马营庄乡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924056864A.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占平,系经理。
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CJMTY40。
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方大科技园**楼**603。
法定代表人:梁丽娟,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张海叶申请执行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日和2020年12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人行信息、互联网银行、财富通和支付宝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
本院又于2020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有房屋。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与申请人张海叶进行了约谈,申请人张海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