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岩岩,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向龙,山西翰林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潞城市中华**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吕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庆,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波,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山西昂生药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潞城市生态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向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超,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岩岩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山西昂生药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7)晋0481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本案《合作协议书》中提到的山西卢医山制药有限公司现状及该公司与李岩岩本案所涉借款之间有何关联?李岩岩上诉称本案所涉的借款契约、借款合同中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签写,并对该笔迹申请鉴定。重审时是否启动笔迹司法鉴定,请予考虑。本案中谁是真正的借款主体?借款的支付方式及借款使用情况均需逐一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7)晋0481民初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岩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7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