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存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少华,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市大家商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北小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87007467K。

法定代表人:李寅,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存生与被申请人廊坊市大家商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存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大家商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共计4000000元。担保人王志超以其名下坐落于廊坊市(房权证号:廊坊市房权证廊字第××号)、担保人王治刚以其名下坐落于廊坊市(房权证号:廊房权证字第××号)、担保人张凤亮以其名下坐落于廊坊市(房权证号:廊坊市房权证廊字第××号)、担保人薛忠以其名下坐落于廊坊市(房权证号:廊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大家商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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