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瓦房店市元台供销合作社大王商店,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元台镇大王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9204852X9。

经营者:田昌良,该商店经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义刚,男,该商店销售,****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李秀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原告瓦房店市元台供销合作社大王商店与被告李秀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曲伟娜

人民陪审员  赵 敏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铖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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