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被告人万曾炜受贿一案,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将查封或冻结的万曾炜妻子王某某、儿子万某名下的相关房产、资金、投资权益等财产移交本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内容,上述财物应作为万曾炜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王某某、万某名下位于本市浦东新区临沂路XXX号商铺。

二、冻结王某某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源深支行开设的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帐户内的全部资金。

三、冻结王某某在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购买的雅秀投资项目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500万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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