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希良,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林市,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旭,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希良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马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汪先平、刘伟、被告人赵希良及其辩护人刘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间,被告人赵希良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助马某办理其儿子取保候审为名,骗取马某人民币170万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赵希良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害人马某的意见为,被告人赵希良没有如实供述,认罪态度不好。马某的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为,赵希良没有退还被害人钱款,不能从轻处罚;赵希良将其中的100万元交给了计某,计某应当返还被害人钱款。
被告辩称
被告人赵希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赵希良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赵希良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赵希良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赵希良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助被害人马某办理其儿子取保候审为名,骗取马某人民币170万元,案发前已退还40万元。赵希良于2021年1月28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希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转账记录截图,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海林市公安局逮捕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及被告人赵希良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希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赵希良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赵希良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害人马某所提赵希良没有如实供述、认罪态度不好,以及马某的代理人所提赵希良没有退还被害人钱款,不能从轻处罚的代理意见,经查,赵希良庭审中对诈骗事实供述曾出现反复,但最终尚能如实供述所犯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赵希良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条件,故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对赵希良之辩护人所提建议对赵希良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应当继续追缴赵希良的违法所得,因该违法所得系被害人准备用于办理违法事宜的钱款,追缴后依法应予以没收。对马某的代理人所提计某应当返还被害人钱款的代理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赵希良将诈骗所得钱款中的100万元支付给计某,因此,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赵希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希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32年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赵希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