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司中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金,男,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延川县聚德兴副食门市,住所地:陕西省延川县XX街XX社区XX楼门面。 经营者:王琴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世禄,延川县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被告:延川县席军烟酒店,住所地: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南大街药材公司5号门市。 经营者:席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中华与被告延川县聚德兴副食门市、延川县席军军烟酒店、第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司中华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司中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4元,减半收取1602元,由原告司中华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 树 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