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艳波,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彬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继宏,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继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就盘山县水岸蓝桥一期H7-4-501室住房面积为151.95m2签订了水岸蓝桥一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交一年物业费,被告应于以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下一年物业费,住宅物业费1.2元/月/m2,如不按期交纳按每天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协议。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交纳2014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物业费15,316.56.00元,电梯费2014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3360.00元,合计人民币18,676.56.00元及滞纳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交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赵继宏于2021年8月12日前向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14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物业费15,316.56元,及2014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电梯费3360元,合计18,676.56元;
2、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放弃违约金;
3、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被告赵继宏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