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易江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690527XXXX。
被执行人:姜林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710329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江宇与被执行人姜林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湘1224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姜林飞:一、返还易江宇生资公司仓库房地产收益款635000元,并支付以该收益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06年12月8日起算至2019年6月4日止的资金占用费475300元,2019年6月5日至占用资金全部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按此标准另行计算并支付;二、支付易江宇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19年9月4日起按63500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计算);三、缴纳案件受理费14793元,执行申请费13503元。但被执行人姜林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林飞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姜林飞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