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旬阳县。法定代表人:朱礼军,局长。
被告:西安榴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何朝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金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马治文,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旬阳县住建局)与被告西安榴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榴林公司)、第三人陕西金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榴林公司立即将旬阳县瑞祥家园保障性住房小区项目房屋建设开发形成的“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依据合同约定过户给金力源公司,并配合原告做好金力源公司的房屋销售工作;2.判令被告榴林公司向原告承担违约金共计29814299.20元;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原告旬阳县住建局与被告榴林公司签订了《旬阳县BT模式融资代建瑞祥家园小区保障性住房工程合同》,全面约定了被告榴林公司作为项目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后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2017年12月13日原、被告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旬阳县BT模式融资代建瑞祥家园保障性住房小区工程补充协议》,约定了被告履行合同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并约定涉案工程竣工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否则每逾期一日承担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三,但直到2019年9月,工程的收尾、交房和结算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2019年9月9日原、被告及陕西四建又签订了《旬阳县瑞祥家园保障房工程交房、“五证”过户及工程款拨付协议》,约定:县住建局拨付资金16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为偿还榴林公司拖欠财信担保的贷款本金,600万元用于解决陕西四建拖欠农民工工资;榴林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前将“五证”过户给金力源公司;设立限价商品房销售专项账户,由签订协议的三方和金力源共管,每季度核算一次,如账户上属于县住建局的款项超过300万元,陕西四建提供工程款票据申请付款,县住建局按时拨付工程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榴林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节点履行“五证”过户手续,原告相继发出催促函,被告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撤诉,但仍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向旬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榴林公司以本案原告为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能存在干扰司法的因素,且涉案财产已逾1亿元为由,向旬阳县人民法院提出移送管辖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查明
旬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诉讼标的较大,且原告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旬阳县人民政府下设的行政职能部门,故报请本院将本案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旬阳县人民政府下设的行政职能部门,为避免本案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合理怀疑,旬阳县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旬阳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白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