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建设路中段2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月,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创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11层1106号。

被告:延津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新长南线北侧民生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万创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1103号。

法定代表人:叶四合,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万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9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叶四合,任总经理。

被告:董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赵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赵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吴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现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创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延津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万创控股有限公司、河南万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俊杰、赵宏、赵诣、吴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创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其利息(截止2021年7月5日利息为885398.27元。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1年1月22日按月息9‰计息,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月息13.5‰直至涉案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决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依法享有就涉案抵押财产(坐落于引黄渠以南、民生路以西,豫(2016)延津县不动产权第0000184号)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3、被告延津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万创控股有限公司、河南万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俊杰、赵宏、赵诣、吴琳对被告河南创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创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延农商借字2019第066号,合同约定被告河南创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8日期间内连续借款,连续借款累计最高未清偿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合同约定贷款月利率为9‰,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月息13.5‰,借款用途为还旧借新。贷款支付方式是受托支付。本次借款期间为2020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河南创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发放贷款金额800万元,到期日2021年1月22日,贷款转入河南创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账户后,并按照客户提款申请书(受托支付)转入张亚婍账户2450000元、刘宾账户1000000元、常涛杰账户1000000元、济源新学标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账户600000元、周文清账户2950000元。2019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延津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延农商抵字2019第066号,同意为被告河南创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在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800万元整提供抵押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被告河南创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抵押权人(原告)在2019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8日期间内连续签署的一系列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作为债务人的抵押人,自愿用土地作为抵押物(坐落于引黄渠以南、民生路以西,豫(2016)延津县不动产权第0000184号),就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授信的累计未清偿余额在债权发生期间内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抵押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抵押担保期间为,按债权人对抵押权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上述合同签订并由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河南创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未按月进行结息,作为保证人的被告也未履行代偿义务。期间经原告多次催收,截止2021年7月5日被告河南创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实付利息577401.80元,尚欠本金800万元、尚欠利息885398.27元,本息合计8885398.27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河南创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也未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河南创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9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