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封丘县腾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李庄镇朱占村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之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杰,河南循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郓城县鑫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大道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汤书山,经理。
被申请人:田建飞,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封丘县腾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郓城县鑫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建飞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封丘县腾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郓城县鑫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建飞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并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查询、冻结被申请人郓城县鑫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建飞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以法院网络查控为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