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庆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稼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62783806B。
法定代表人:王爱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该公司员工。
被告:童根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庆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根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庆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安庆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查育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