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原告:重庆万山白蚁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南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1458665E。

法定代表人:刘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英,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沙心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镇沙心村六社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562312395。

诉讼代表人:徐丽霞,重庆市铜梁区沙心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金花,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雨濛,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审理经过原告重庆万山白蚁防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山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沙心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心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英、被告沙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金花、龚雨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万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款项(清除白蚁人工费用)金额为288020元;2.确认原告的款项性质为共益债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0月16日,沙心公司因玫瑰园林区及相关配套设施遭白蚁等虫害蛀蚀,与万山公司签订了《沙心·玫瑰园白蚁、天牛虫害防治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防治服务合同),对“沙心·玫瑰园”、“巴渝新科·玫瑰家园”的苗木种植区域内白蚁等虫害防治等进行了相关约定。防治服务合同约定了防治时间、防治范围、价格、付款方式等,防治服务合同签订后万山公司方依约履行了防治服务合同,对申请人工作数量及效果双方进行了确认及验收。根据合同约定,沙心公司应支付万山公司清除白蚁及施药的人工费用共计338020元,沙心公司支付了5万元,尚欠288020元未支付。铜梁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3月受理了沙心公司的和解申请,万山公司债权产生于破产受理之后,且清除白蚁的行为让沙心公司资产不被病虫害,利于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共益债务。万山公司根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沙心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但破产管理人对此未予确定,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支持。

审理中,万山公司申请将第1、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沙心公司支付万山公司款项288020元。被告辩称沙心公司辩称:对288020元的计算方式不予认可,对债权性质无法确认,对于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及履行情况无法确认。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4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沙心公司破产和解申请,2015年3月20日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沙心公司管理人。2015年10月19日裁定认可沙心公司、重庆市航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民之天食品有限公司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终止沙心公司的和解程序。

2015年10月16日,沙心公司(甲方)与万山公司(乙方)签订了《防治服务合同》约定: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通知【渝价(2013)426号】文件所核定市场指导价的原则,在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甲、乙双方就“沙心·玫瑰园”、“巴渝新村·玫瑰家园”及苗木种植区域内白蚁、天牛虫害防治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防治时间:自2015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止,乙方用3年时间对白蚁进行边挖除主、副巢,后期边防治相结合的服务,在每年白蚁为害高峰期(春季和秋季)采用树干树蔸喷药保护与蒸饵包诱杀集中防治2次,结合日常监控、监测调查、及时对蚁出入口药粉等眆治措施,可防控白蚁繼续危害和蔓延。二、防治范围:整个“沙心“玫瑰园”景区(包括“巴渝新村。玫瑰家园”,除去水体、广场、景区公路道路、草坪等区域外)所种植丰花2号食用玫瑰、观赏月季、苗木区域的所有范围内。三、防治效果:整个防治范围白蚁、天牛虫害效果可达85%以上。四、结算付款:经甲、乙双方或请第三方参与下,对防治范围内的实际人工挖出白蚁主、副巢窝数、施药面积亩数进行验收后结算;乙方收费参照【渝价(2013)426号】核定市场价及“白蚁防治概算表(三年期)”执行(表附后)。乙方人工挖除白蚁主、副巢窝数结算金额达到50000元时,可预付人工劳务费60%,以乙方收据为准,最终结算时均开据正式发票……

2015年12月2日,欧阳秋月代表万山公司制作的《沙心公司玫瑰园人工挖白蚁统计表》载明“时间:2015年10月20日-2015年12月1日;主巢43个;副巢(30公分)428个;副巢(20公分)415个、副巢(10公分)673个。”游宏、明华、成天源代表沙心公司分别在该表下方的审核处、负责人处、验收人处签名,欧阳秋月、刘川代表万山公司分别在制表人处、负责人处签名。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通知【渝价(2013)426号】文件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为进一步规范白蚁防治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我市白蚁防治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二、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城市房屋(指城市住宅、非住宅房屋及仿古建筑等)新建、改建、扩建的白蚁预防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的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主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白蚁预防服务收费基准价见附表,白蚁防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20%的幅度内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在不超过该标准范围内制定当地的指导价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由白蚁防治单位与用户自行协商确定……

表三

水库堤坝白蚁防治(三年承包期)收费指导标准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白蚁危害检查

按坝长计费

15.00/米

承包期三年三年内发生白蚁危害由白蚁预防单位免费灭治

白蚁灭治

挖巢法

主巢(有蚁王、蚁后或蚁卵、王室)

1000.00

副巢

直径10CM以下

100.00

直径10-20CM

200.00

直径30CM以上

300.00

诱杀法

以每亩田药50-100包标准投放

以实际投放用药量计算,每包1.80元

综合防治

按坝长计费

180.00/米

注:表三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下浮执行。

表四

其他工程白蚁防治收费参考标准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白蚁预防收费(承包期五年)

按套内面积计费

50平方米以内基本价800元,超过50平方米每增加1平方米加收18元

农林果白蚁防治收费(承包期三年)

每亩

96.00元

……

2020年5月11日,游宏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5年初,沙心公司“沙心·玫瑰园”景区(包括“巴渝新村·玫瑰家园”)被虫害蛀蚀严重,于是在2015年10月18日与万山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万山公司对以上景区(除水体、广场、道路草坪区域)予以除蚁及喷药。双方协商一致后,万山公司对“沙心·玫瑰园”景区(包括“巴渝新村·玫瑰水园”)挖除了白蚁,具体见挖蚁巢记录及统计验收表,万山白蚁公司还为该区域喷了药,景区总面积约为1800亩,扣除广场、水体、道路、草坪等区域,喷药面积为170余亩,双方约定喷药按每亩96元计费,万山白蚁公司施药后,因沙心公司申请了破产等问题,无人为万山公司出具相关施药的验收资料,但施药的亩数及价格等情况属实,也符合施药的要求,沙心公司的几个主要负责人均了解并查验了施药的情况的,特对此予以说明,沙心公司此业务经办人。”。

2021年4月2日,沙心公司出具《关于游宏身份的说明》,核实游宏在2013年4月-2014年11月期间任职办公室主任一职。

2020年4月22日,万山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21年2月1日,管理人审核后对万山公司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上述事实,有万山公司、沙心公司的当庭陈述及万山公司举示的《防治服务合同》、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5)铜法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沙心公司玫瑰园人工挖白蚁统计表、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通知【渝价(2013)426号】、万山公司现场挖蚁巢记录、情况说明、债权申报书、债权审核意见书,沙心公司举示的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5)铜法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关于游宏身份的说明》等证据在案,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沙心公司与万山公司签订的《防治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沙心公司、万山公司均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各自义务。万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为沙心公司采用挖巢法挖除白蚁主巢43个、副巢(30公分)428个、副巢(20公分)415个、副巢(10公分)673个,喷药170余亩,沙心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万山公司支付服务费。《防治服务合同》约定,万山公司参照【渝价(2013)426号】核定市场价及“白蚁防治概算表(三年期)”收取服务费。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通知【渝价(2013)426号】中就挖巢法(三年期)收费方式规定为:主巢(有蚁王、蚁后或蚁卵、王室)1000元,直径10CM以下副巢100元,直径10-20CM副巢200元,直径30CM以上副巢300元。据此,沙心公司应支付给万山公司挖除主、副巢白蚁服务费321700元(43×1000﹢428×300﹢415×200﹢673×100)。另,《情况说明》与【渝价(2013)426号】附件表四中关于农林果白蚁防治收费(承包期三年)均能看出万山公司、沙心公司约定喷药计费方式为每亩96元,据此,沙心公司还应支付万山公司白蚁防治服务费16320元(170亩×96元)。沙心公司已支付服务费5万元,尚欠服务费288020元未支付,现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已届满,《防治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沙心公司应当支付给万山公司尚未支付的服务费288020元。故,对万山公司要求沙心公司支付服务费2880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重庆市铜梁区沙心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万山白蚁防治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88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0.15元(已减半)由重庆市铜梁区沙心生态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郑世念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胡 佳

书 记 员 蒋季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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